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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么個傾家蕩產法兒呢?李援解釋說,在《食品安全法》實施后,代言產品若出現(xiàn)問題,代言明星應承擔“連帶責任”:“形象代言人的連帶責任和食品經營者是同等責任,同等責任意味著以你的所有財產作為賠償。”依我看,這樣的解釋基本斷絕了所有普通人代言食品廣告的可能,以后恐怕除了生產經營者本人或機器人、虛擬人物“代言”外,沒人再敢接單。
李援還舉例說明:“這個責任是很重的,三鹿企業(yè)把全部家當賠完了,涉及的廣告公司、電視臺等媒體、明星等責任人應根據事先合同約定分擔余下的責任。”亦即,以后無論廣告公司、媒體還是明星(乙方),想承接食品廣告,必先跟其生產經營者(甲方)簽訂諸如“假如甲方將來因技術或其他原因導致產品出現(xiàn)質量問題,乙方也需承擔連帶責任”一類的合同——這不等于逼所有廣告公司和媒體都退出食品廣告嗎?
我理解立法者的一片苦心,當前虛假廣告泛濫,也確實有一些“有奶便是娘”的明星在誤導消費者,但立法卻不能有病亂抓藥。事實上,單就明星代言而言,一定程度上講,一種產品出了問題,明星也是受害者。因為明星不是技術監(jiān)督局或食品藥品監(jiān)管局工作人員,他們不可能也無力在履行了詳查代言產品的各項手續(xù)和證照等法定義務后,還能保證該產品在生產、銷售環(huán)節(jié)中不出任何紕漏或問題。何況經營者出示的相關手續(xù)和證照,都是有關部門核發(fā)的。有關部門既已“擔保”過的“合格產品”出了問題,“傾家蕩產”的不是有關部門,而是明星,這說得過去嗎?
我這樣說,絕不是說明星在其所代言的產品出事兒后可以逃脫干系,但很顯然,這種連帶責任不應是“無限責任”。比如我們可以要求其出于道義退還代言費或視情節(jié)嚴重性加倍償還,但要其為并不知情的錯誤“傾家蕩產”未免太不合適,這樣不僅曲解了法定的“連帶責任”本義,也可能阻礙食品業(yè)及廣告業(yè)的良性發(fā)展。還望立法者三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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